第一條
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其經費來源,由一般經費支付或理監事幹部人員審議酌予濟助。

第三條
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一)
凡加入本會會員滿一年以上,並依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繳交各項費用,
    均得享有本辦法之權利,若積欠各項費用者,不予受理申請。
(二) 凡本會會員,遭遇左列急難事故時,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三)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使生活陷於困難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
(四) 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致殘廢者〈須檢附公立醫療機關診斷書〉。
(五)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死亡診斷書〉。
第四條
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凡本會貧苦會員合於辦法第三條者,請向本會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即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貧苦會員遭遇急難事故申請救助者,其救助標準如左:
(一)
家庭發生變故,致使生活陷於困難者,全戶無工作能力一至二人者發放救助
    金貳仟元,四至六人者發放救助金參仟元,七人以上者發放救助金肆仟元。
(二) 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及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殘廢者發放壹仟元。
(三)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發放伍仟元。

第六條 急難救助案件之辦理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