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星相易理堪輿師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復興中華固有山、醫、命、卜、相五術之文化,發揚先聖先 賢所創制星相易理堪輿學,杜絕怪力亂神之現象,重整社會道德觀念,並使星相易理堪輿師能納入政府之行政管理體系使之能透明化、公開化、生活化、實際化而提高星相易理堪輿師之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聯絡同業情誼,增加學術交流,凝聚會員之經驗、學識、智慧。
2、 提高會員之素質、破除迷信荒謬之邪說。
3、 培養改善同業之職業道德觀念,建立專業形象。
4、 會員福利及服務社會急難救助貢獻桑梓事宜。
5、 不定期舉辦星相易理堪輿學術講座、專刊、座談會及研習聯誼會。
6、 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事項。
7、 促成星相易理堪輿師納入政府行政管理體系。
8、 邀請世界各國與二岸三地之專業人士來台參觀訪問及進行五術宗教等有關之學術研 討、佈道、弘法、演講、會議、展覽或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及其他公益性活動、聯誼座談會。
第七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 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
凡具個人會員資格者,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卓著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四年,不得連選連任,副理事長及監事會主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講師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
  2、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2、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者(十年之常年會費),為永久會員。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86)內社字第8629859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修訂報經內政部台內社第0960050390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