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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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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 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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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
三、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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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四、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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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個人會員資格者,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五、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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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卓著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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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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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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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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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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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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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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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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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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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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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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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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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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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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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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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四年,不得連選連任,副理事長及監事會主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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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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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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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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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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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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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講師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