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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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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於直轄市設立分會,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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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機構(辦事處)之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 辦理所在地會員聯繫及服務事項。  
                        (三) 推動本會宗旨及任務。  
                        (四) 會員之吸收及會費之收繳。  
                        (五) 舉辦會員學術講座、研習會。  
                        (六) 舉辦會員技術訓練、技術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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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會為本會分支機構,受本會之指導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 第五條 | 
                
                   分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調派,所需經費由總會統收統支。                   | 
              
              
                | 第六條 | 
                 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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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