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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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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直轄市設立分會,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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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辦事處)之任務如下:
(一)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 辦理所在地會員聯繫及服務事項。
(三) 推動本會宗旨及任務。
(四) 會員之吸收及會費之收繳。
(五) 舉辦會員學術講座、研習會。
(六) 舉辦會員技術訓練、技術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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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為本會分支機構,受本會之指導監督,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分會工作人員由本會調派,所需經費由總會統收統支。 |
第六條 |
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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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七月六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辦理。 |